投诉人:海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岭工业园光伏北路18号研发办公楼3层。
法定代表人:邢青涛联系电话:0898-66724850
联系人:邹明鑫联系方式:18976318696
被投诉人一:海南华夏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28号名门广场第七层C705房
法定代表人:黄文权联系方式:0898-65220227
被投诉人二:海口市灵山中学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上大林管区龙盘村
联系人:林向华联系方式:13389827133
海口市灵山中学采购教室及室外广播项目(编号:HXSJ-CG—2018010),采购预算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18年3月19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3月29日组织评审,3月30日公布成交结果公告。海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智科技公司)认为该项目的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均损害了其权益,于4月10日向海南华夏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项目管理公司)及海口市灵山中学提出质疑,华夏项目管理公司4月1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4月2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1.参与投标的另外三家供应商未按要求在招标书副本加盖公章(包括封面),应视为标书不满足相关招标要求,为无效标书,应拒绝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2.本项目招标内容为学校的公共广播投备,所采购的内容既不属于采购服务,也不存在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特点,更不属于艺术品、专利之列,也不是科研项目和需求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格,不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应以正确的方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辨称
(一)被投诉人一辩称
1.本项目共有四家单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投诉人投诉的另外三家供应商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包括封面)均已加盖单位公章;同时,经磋商小组专家评审,上述三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评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不存在投诉事项1的相关情形。
2.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已报财政部门,见《海南省海口市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审核)表》。
(二)被投诉人二辩称
1.参加投标的其他三家供应商没有在招标书上加盖公章(包括封面)的问题,海南国智恒科技有限公司为什么没有在开标现场向专家评审小组和业主方提出质疑?建议由海南华夏世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证据。
2.本项目的采购方式已报政府采购部门。根据财库〔2014〕214号第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所以本项目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三、投诉事项认定
海口市灵山中学采购教室及室外广播项目,采购预算687,855元(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委托华夏项目管理公司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共有四家单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即投诉人国智科技公司、海南优速捷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宇华泰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海口鸿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关于参与投标的另外三家供应商未按要求在招标书副本加盖公章的投诉事项。
经本局查阅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发现该文件并未设定“响应文件副本应加盖公章否则无效”的条款。而且,上述三家供应商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初步审查表、评审报告等采购文件,上述证据均没有体现三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副本不盖公章的情形,投诉人对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本项目采购方式是非招标方式,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故该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局不予支持。
2.关于本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投诉事项。
本局认为,本项目购买采购文件的截止日为2018年3月23日,如投诉人认为采购方式损害其权利,依法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其应于2018年4月3日前提出质疑,而被投诉人2018年4月10日才提出质疑,质疑提出已超过法定七个工作日期限,属无效质疑。因此,对该项投诉也不予支持。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本项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海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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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6日
抄送:海南国智恒北斗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夏世纪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市灵山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