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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120急救中心调度指挥系统升级改造项目(A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7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高文军
办公电话:0755-26743081 传真:0755-26743084
被投诉人一: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海口市国贸路49号中衡大厦13楼A座
法定代表人:羊仁锦 联系电话:0898-68501525
被投诉人二:海口市120急救中心
地 址: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209号
联系人:符传恒 联系方式:0898-36387700
海口市120急救中心调度指挥系统升级改造项目(A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17年11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维尔科技公司)认为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损害了其权益,于2017年12月1日向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采招投标公司)提出质疑,政采招投标公司于12月8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12月2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1、采购需求中仍存在着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违法情况。
被投诉人在答复函中对产品唯一性的质疑未做明确回复,只是笼统的列举了几个市场上相关主流产品的品牌,而列举的这些品牌除控标品牌外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回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如数字程控交换机,答复函中列举了“华为、爱立信、AVAYA、阿尔卡特”四个品牌可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我公司核实,招标文件数字程控交换机“▲内置不间断电源”这一参数要求,只有阿尔卡特OXO/OXE产品通过在交换机主机箱内置一块小容量电池的方式可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他三家均通过外置UPS进行断电保护,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还有数字录音卡,答复函中列举了“梓博、Ai-Logix、科镁、润普”四个品牌可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招标文件数字录音卡 “支持MVIP、CTBus(H.100)总线”这一参数要求,只有美国Ai-Logix公司的NGX产品能满足该要求,其他三家均无法完全满足,且Ai-Logix为进口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在急救行业中只有“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继续使用这一产品。
2、以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等作为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中对UPS设备、服务器、网络安全设备等产品要求提供相关生产厂家的授权、测试报告、原厂服务承诺、技术指标原厂证明等内容,实质上是保护了生产厂家对货物和价格的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违反了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招标文件虽然说明无法提供授权、原厂服务承诺等内容,可以进行负偏离,但是在评分标准中该内容却占据了30分,如果无法提供,则会扣掉30分,也就是没有了中标的可能,这是明显的控标行为,排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二)采购需求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A包技术商务评分表”的“软件产品资质”中对软件著作权的具体名称提出了要求。在120系统设计时,不同厂家软件构造和软件名称是不同的,不一定每个厂家的软件都是这些构造,或者都是有同样的名称。经核实,符合招标文件中对著作权证书要求的只有“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也只有该公司的著作权证书名称可以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名称进行一一响应。
(三)采购需求中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资质限制其他投标人
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的“企业资质”中以特定的专利、企业资质要求限制其他投标人,国务院已发文取消了对软件企业的行政审批,而该招标文件中还在以此资质作为中标条件;同时,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而招标文件中依然以“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具有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作为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采购需求中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的“业绩”对“指挥调度系统”合同金额明确要求“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含)以上”,这是将业绩作为了中标条件。
故请求:1、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2、停止此次招投标活动,废除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如因此次招标活动产生了相关的协议和合同,应立即终止。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被投诉人一辩称
1、“▲”的技术要求为评分项内容,非资格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产品的技术要求,A包分别有华为、爱立信、AVAYA、阿尔卡特、梓博、Ai-Logix、科镁、润普、神行者、新科、任我游、山特、APC、默顿、柏克、启明星辰、神州绿盟、杭州安恒、360网神、天融信、IBM、戴尔、联想、惠普、曙光等三家或以上品牌满足本次采购中带“▲”的技术要求,不存在指向性。
2、本次采购为软件开发,要求提供授权、原厂服务承诺等,是评分内容而非资格条件,符合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未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3、本次采购为软件开发,为了保证系统软件的成熟性、安全性、稳定性等,要求提供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分项,并未指定特定名称,该条款的设置是体现投标人综合实力,并非资格条件,符合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未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4、本次采购为软件开发,要求提供相关专利证书作为评分项,是体现投标人综合实力,符合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未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5、 我公司认为A包评分表中对业绩要求具体描述为“投标人2013年以来,投标人具有类似指挥调度系统的成功案例,且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含)以上每个案例得1分,最高5分”,并未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作为加分条件。
(二)被投诉人二辩称
1、数字程控交换机是整个调度指挥系统中的核心硬件,设备参数中要求内置不间断电源是为了给120电话在停电的情况下还能畅通;内置不间断电源为各数字程控交换机厂家提供给用户的可选项,非标配,包括阿尔卡特OXO/OXE交换机,国内能满足此项要求是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品牌型号的,如威而信TC-2000DK、昌德讯CDX8000-D256、阿尔卡特OXO等。因此,投诉事项是没实据的、不成立的。
2、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把UPS设备、服务器、网络安全设备等产品要求提供相关生产厂家的授权、测试报告、原厂服务承诺、技术指标原厂证明等作为资格要求,只是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是符合第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的。
3、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技术部分-软件产品资质”中是根据实际需求对系统的各个软件模块作出招标内容,并没有对各个软件产品指定特定的名称。
4、招标文件中“企业资质”的评分要求,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作为评分项,且占分比例只有1分和2分;此外,要求产品为具有专利的产品,并非要求产品所具有的专利限定为特定的专利;国务院取消了对软件企业的行政审批,但并没有要求取消对软件企业的认定,只是把软件企业的认定下放给各省市的软件行业协会而已。
5、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商务部分-业绩”的评分,并没有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全国各地的120、110、119等行业的指挥调度系统案例都是可以得分的。因此,投诉人的5项投诉均不成立。
四、 投诉事项认定
海口市120急救中心调度指挥系统升级改造政府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017年11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12月13日组织开评标,A包共有5家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投标,2017年12月1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其中:A包中标供应商为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一)关于投诉事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问题。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主要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中,采购货物名称有数字语音呼叫子系统、急救受理调度信息子系统、优先分级高度指挥子系统、地理信息子系统等共12项,每项均标明相应的技术要求。同时,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中,技术响应程度的评分标准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技术指标得满分,▲代表最关键指标,不满足该指标一项将扣2分,其它指标不满足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满分共计30分。
对于投诉人投诉的数字程控交换机、数字录音卡等产品,认为指向特定产品、特定供应商,本局认为,“数字程控交换机”产品中的“▲内置不间断电源”技术要求、“数字录音卡”产品中的“支持MVIP、CTBus(H.100)总线”技术要求,投诉人认为该技术要求只有特定供应商才能满足,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该项投诉本局不予支持。
2、关于投诉事项“以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等作为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问题
经查,招标文件采购主要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中,不间断电源“UPS主机”第10.1项技术要求“ 第10、11、12、13、17、31、32、34等项技术要求均标明需要取得认证、原厂授权、原厂公章或投标专用章等;网络安全子系统“网络防火墙”技术要求第1、24、27――34、42,以及应用支持子系统各类服务器等,要求投标时提供原厂服务承诺函和项目授权函,供货时提供原厂供货证明。
本局认为,以上为带“▲”技术指标,技术商务评分表注明,“▲”代表最关键指标,不满足一项将扣2分。“▲”指标属于评分因素,不是资格条件要求,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我局不予支持。
3、关于投诉事项“采购需求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中,技术部分评审因素“软件产品资质”中,评分标准设定为:“数字语音呼叫子系统”要求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CTI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急救受理调度子系统”要求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应用服务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优先分级调度子系统”要求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优先分级调度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本局认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项目为120急救中心调度指挥系统升级改造,其根据项目特点要求各系统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4、关于投诉事项“采购需求中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资质限制其他投标人”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中,商务部分评审因素“企业资质认证”中,评分标准第三项设定为:…“投标人具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分颁布的软件企业认证资质证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本局认为,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已取消了对软件企业的行政审批,但上述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中仍设定以“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证资质证书为评分标准,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属于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对该项投诉以予支持。
5、关于投诉事项5人“采购需求中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中,商务部分评审因素“业绩”中,评分标准设定为:投标人2013年以来,投标人具有类似指挥调度系统的成功案例,且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含)以上每个案例得1分,最高5分......
本局认为,本项目采购为调度指挥系统升级改造,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故上述评分标准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五、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含有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市县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规定,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应以撤销合同,重新从展采购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海口市120急救中心调度指挥系统升级改造A包项目(项目编号:HNZC2017-252-002A)决定撤销合同,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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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0日